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满两年,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还在加大。人民网记者据中纪委监察部官网数字统计,截至9月30日,2014年全国已查处37370件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涉及51235人,有15494人受处分。与截至2013年底的情况比,今年受党政纪处分人数翻了一倍。(《人民网》,12月2日)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中纪委网站在通报查处违纪官员案件时,不再使用“某”一字代替违纪官员,更多采用实名曝光制,有力地向全社会释放了执纪必严的治党信号,这一做法我们必须予以肯定。然而,在我国推进法治治国的今天,实名曝光制是否涉及侵犯官员名誉权和隐私权,是否违背了我国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宗旨?这样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在解决这一问题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实名曝光制针对的是违纪违规的政府官员,被通报的官员都经查实存在这样那样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纵观各个违纪高发地,当一个官员被爆出违纪贪腐行为时,往往会形成一个地方的反腐连锁风暴,随之落马的官员更是对一个地方官场和社会形成震动。这一切的开始往往是从一个党员干部对党性的放松、对党纪的漠视开始的。当一个党员干部降低自我党性要求时,开启公车私用、公费旅游、大摆宴席等模式时,却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其他党员干部必会效仿,从而将这种病态的官场作风视之为地方常态,让治理“四风”问题如割韭菜般,一茬又一茬。而实名曝光制的实施,有力地震慑了官员党性松动的弦,在官员行为失范之始,就进行点名喝止,让官员收回踏出党纪党规的脚,从根本上防止了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滑坡,即党性治理的是党员干部暴露重大问题之始,而法律惩治的是党员干部已“身患重病”违法之末。
所以,对违纪官员采取实名曝光制,并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宗旨,而是我们党从严治党、从严管党的又一次强有力地佐证,唯有将党纪严于法律,才能从源头上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纪律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从而为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基础。(文/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