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弹性大,超生“同命不同价”;征收人员权力大,罚多罚少可“议价”;名目繁多“罚”超生,想尽办法为创收。“罚”超生,怎一个“乱”字了得?(《新华网》,12月5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我国为控制人口增长而采取的一项经济限制措施。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向基层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将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但在实际计生工作中,由于存在种种变通手法,社会抚养费“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形同虚设。
要斩断领导干部伸向社会抚养费的罪恶之手,就要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还社会抚养费制度设计的本来面目。
目标明确,解决社会抚养费的用途问题。社会抚养费,应该用于整个国家的计划生育事业,比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等等。各地党委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
宣传开道,强化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对一些新政策、新规定进行广泛宣传。认真做好违法生育未处理人员的思想工作,大力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健全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规范征收主体,明确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要规范征收程序,遵守工作纪律;要规范征收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应征俱征;要建立社会抚养费管理体制,即征收标准、过程、结果公开,征缴分离、收支分离,增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