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大量的资金和项目不断涌入乡村,村干部腐败甚至集体腐败领域多发、屡禁不止。(《新浪网》,12月5日)
俗话说:“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村官虽小,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村官腐败不仅导致惠农政策无法落实,而且还会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其危害不容小觑!
但是,当前村干部的管理又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他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这些现象都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我国执政体制的结构性缺陷,为村官的腐败营造出一块党、政、法“三不管”的“洞天福地”。
中纪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为破解村级反腐难题指明了方向。由此看来,要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来管住村官的绝对权力。一方面要激活已有的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村务公开等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村级反腐的制度化建设,让纪检干部下沉到村(社区)。只要把村级权力牢牢束缚在制度笼子里,就可以从根本上扭转基层干部歪曲的法治观、权力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因此要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才能早日啃下这个硬骨头,为我国迈向现代化奠定更坚实基础。(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