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弹性大,超生“同命不同价”;征收人员权力大,罚多罚少可“议价”;名目繁多“罚”超生,想尽办法为创收。“罚”超生,怎一个“乱”字了得?(《新华网》,12月5日)
去年,国家审计署在对9省市45个县审计后发现,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问题。而公开社会抚养费及使用流向的要求,也常常遭遇“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省里不掌握”之类的尴尬。之所以会产生这些现象,主要还是由于社会抚养费存在乱收、乱用、不透明三大原因。
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规定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但可以委托各镇(街道)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从而确定征收主体,在源头上杜绝乱收现象的发生。
要规范管理,正确使用。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规定,树立社会抚养费“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观念,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入库的社会抚养费必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并全额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侧重于计生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
要强化监督,完善制度。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办事期限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向社会公开明示,并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票否决”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不力的要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