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脑袋,就这么定;二拍胸脯,我负责;三拍大腿,又交学费了;四拍屁股,溜之大吉。” 为官一任,本应该造福一方,这样的官员却是祸害一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的。就是针对政府或领导“溜之大吉”,出台的“硬约束”规定。同时,省监察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追究因领导干部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污染,造成生态破坏的政府责任人责任。
除了环境领域上的追责,早在2013年12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的解读三中全会《决定》系列文章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
在往年,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导致的对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损害问题,在责任人调离职位之后基本都是不了了之。譬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干部对环境问题的不重视或者为了GDP无视环境污染问题,更有甚者,为求GDP增长,大肆破坏环境,造成各种污染,影响民众生活。即便是往年因为领导决策失误导致的环境问题还有政府为之买单,但政府资金来源于税收,税收取之于民,这样,即使民众得到补偿,即使环境恢复,也是用的纳税人的钱,造成国家的资金浪费,民众的反感。
行政行为上对责任人的无法追责,使部分官员面对经济文化社会政策决策的时候,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让“钱权交易”有机可乘,滋生腐败。
将环境问题进行干部责任终生追究,不仅仅是某省某市的一句口号,也不仅仅是环境这一领域中的大胆尝试,更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刀阔斧进行改革,用法律控制和约束干部行政行为,用刑法规避错误决策或者腐败,对无能官员产生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