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说过,“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我们实行的是‘零容忍’。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
据《检察日报》报道,山东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但在法庭上,他如此自我辩护:“按所谓的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只让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而对许多其他人送的钱,我都拒绝了……”刘治温非法受贿164万元,却觉得没“发大财”。
贪官眼里可以“适度容忍”的腐败,完全就是民生利益难以承受之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惩防腐败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自我净化的重要使命,对腐败哪怕是适度的容忍都是一种罪过。对腐败的“零容忍”是不可逾越的社会底线,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
对“零容忍”的要求,需要得以硬落实。只有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用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编织制度的笼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进一步查找“笼子”漏洞、体制障碍,制定完善有关职务权力运行的相关制度,使其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杜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力是“挣”来的,可以用来谋私牟利等歪风邪气,形成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愿腐败的舆论氛围。
对一切腐败分子的“零容忍”,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最大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高保护。“零容忍”要通过“硬措施”来落实,必须将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关在“牢笼里”,让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开始,监督也就开始;权力到达哪里,监督就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