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长违反八项规定更不应该

发布时间:2014-12-12 08:47:13 中国文化网

 

  鉴于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志江所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失职等错误,中共太原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并经山西省纪委报山西省委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人民网2014年12月10日报道《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志江被撤职》)

  组织部作为专门管理党员、干部的职能部门,肩负着干部任用、干部调整、干部管理的重要责任,同时也肩负着确保干部队伍廉洁、高效地履职尽责。这样重要的部门,其负责人的责任就更加重大,是贯彻党中央各项工作方针、确保干部任用合法合理、保证干部管理有效合规的重要位置。

  组织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与否、正确履职与否,不仅影响到本部门的工作及其形象,更要使一个地区或者一个行业,受到较为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影响之宽、之深往往远远超出人们想象。

  太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志江,作为市一级党和地方重要官员,身居要职,却没有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仅没有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对党的纪律规定视若罔闻,明知故犯,不仅如此,还犯了失职等错误,既给组织部门抹黑,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痛苦,更成为了人民的罪人,其情其节不可饶恕,应该给予严肃处理。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不仅要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纪律教育,更要加强像各级组织部门这样重要机构的领导人员的组织纪律教育,确保党组织机构正确、高效地执行党中央各项规定。

  (文/玉珊瑚)

编辑: 来源:中国文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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