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衡权力必须本着“不信任”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4-10-30 15:23:22 中国文化网

 

  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中南海紫光阁会见法国社会党第一书记、欧洲社会党第一副主席让-克里斯托夫·冈巴德利斯一行。王岐山指出,反腐败事关人心向背,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必须对握有权力的人进行强有力的纪律约束,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保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腐败从根源上说,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导致的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行为。当下报道的腐败官员层出不穷,这些人在权力的包围下逐渐丧失了初心,他们都是人民选出的公仆,却逐渐忘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把此据为己有,纵观贪官的堕落之路,大多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侥幸的相信会受到某种神秘力量的庇佑而能逢凶化吉,认为是上天的宠儿,享受特殊待遇,一次次的忽略对错误的纠正和检讨;二是去道德化阶段,原有的道德伦理体系解体,对腐败行为见怪不怪;三是去人格化阶段,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合理化的心理防御机制,规避良心和道德的谴责,进行自我辩解。

  用手中的权力对制约进行一次次试探后,尝到了甜头便手中的权力视为特权,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的工具,完全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唯我独尊,背弃党的宗旨。越“位高权重”的官员,往往能导致越大的权力腐败,甚至他们背后的权力交织在一起,形成的“权力圈”,更是形成了“共腐共贪”“抱团进退”的局面,这样的腐败,牵扯面广、涉案金额巨大。这些官员无视党纪国法,滥用公权,往往权力越大、危害越大。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宪法学上确有个命题,叫做“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于是人们就呼吁分权,但这其实还是从权力系统内部来寻找制约的杠杆。这完全不够。保留权利理论指出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分立,是说真正制约公权力不让它腐败的是“外在的权力”,这就是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保留权利。保留权利的存在、不可剥夺的正常运行,是转让权力不异化、不腐化的真正的最终杠杆和可靠保证。权力不是绝对的,不只是指权力内部要分解,更是指权力以外要有有效的制约。权力监督的实质就是分权制衡,其制度基础在于对权力的不信任,作为法治原则之一的权力制衡,其理论基础恰恰是建立在“人性本恶”之上的。强调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就是对官员不信任,在制衡理论上,必须是由外部权力来制约另一个权力。被监督者不能拥有决定监督者独立意志的力量(如人、财、物的 管理权),否则,监督者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即独立性就不存在了。任何反腐制度都应该建立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之外,有诸多外部权力的制衡;在外部权力制衡之外 ,还有来自公民的外部监督。公民权作为公共权力的来源,拥有当然的不信任权力的特权。(文:飞飞)

编辑: 来源:中国文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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