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现“陷阱”停车位 交警贴条是正常执法还是以此敛财

发布时间:2017-01-11 09:40:41 中国文化网

 

郑州市纬一路道路南侧挂有P字停车牌,有正规画线停车位,为什么停在正规停车位置上还会被交警贴条处罚呢?

首先听听停车管理员怎么说“我们作为停车管理员我们也没办法,有时候过来跟贴条交警说不让贴条,交警告诉我们说贴条的事我们管不了!类似这样的“陷阱”停车位郑州市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行为交警部门是正常执法还是以此敛财呢?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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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的法律依据:

根据违法停车告知单可知,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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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根据上述法律可知,如果车主在道路上的停车泊位停车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停车泊位系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

车主停在有停车标识线的车位内,该路段系可以划定停车位的道路区域,该路段有停车标识。车主停车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交警来罚款的依据据称系该停车泊位已经取消。

我们来梳理一下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况,系被处罚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没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被处罚的行为的违法性是首要的,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可以被处罚。我们来看车主在停车泊位停车的行为是否违法,该路段系可以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车主停车的区域划定有停车线,作为车主停车在该区域是不应当被处罚的。交警为什么进行处罚呢?交警处罚的理由停车泊位被取消。停车泊位被取消为什么停车线存在呢?从外观上来说该停车泊位系存在的,该路段没有看到该泊位被取消的文件和标识。车主停车在该泊位系合法的,那么交警的处罚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确认车主停车的违法性,交警就不能依据法律作出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行为本身不违法就不存在我们交警贴条想要达到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交警的处罚必须有证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是交警贴条所必须要遵守的,该规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貌似一个交警可以处罚了,其实是不正确的,贴条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告知单,未来的行政处罚可能是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个交警作出。但是交警贴条还要完成一个工作,调查取证,这个是行政处罚的基础,来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交警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贴条的交警是不能少于两人的,而且还要确认是否存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停车线内停车,该路段系有停车泊位的路段,经常来此处贴条,停车位取消需要将标识线清除,不然在该路段停车线内停车的车主本身实施了一个合法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也就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不应当被处罚的情形,交警贴条行为的合法性就是不存在的。

城市道路泊位,作为经常来贴条的交警明知该车位已取消,而不向相关行政机关告知清除停车标识线,以自己掌握的车位被取消来贴条,交警行为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而且也没有履行自身完整调查案件事实的义务。贴条罚款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罚款不是终极目的。如果处罚金钱成了目的,公民利益定会遭受损害。今天损害一点公民的利益,明天损害一点公民的利益,一个个贴条的行为不是在履行自身的职责,反倒成了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

车主在此种情形下,建议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让自身的权利维护起来,才能让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越来越少。(来源:豫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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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xiaoqing 来源:中国文化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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