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八公桥镇违法建一新建加气站 监管部门被指失职渎职

发布时间:2015-01-15 17:12:25 中国文化网

中国企业网河南频道综合 近日,有网民于某在网络上实名举报:正阳县农商行内部领导串通勾结、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骗贷400万。

于某称,2011年3月其有、远亲关系,时任正阳农商行车站支行行长的李先织女士找到他,表示有正阳县农商行部分领导想用400万元资金,想以于某名义向正阳县农商行申请贷款。并且表示,所贷贷款400万利息本金由几位领导偿还。在以“农商行领导借用贷款”的名头下,于某答应了李先织的要求。

据于某说,在其未参与手续申办过程的情况下,贷款程序已经完结并且接到李先织通知来到银行,签字确认时,任正阳农商行个贷部经放员的苏波只让于某签字确认并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此次贷款,于某表示并不知道贷款是如何通过审核的,包括贷款下放时间,贷款下放账户,贷款用途都不知情。更无任何人向其解释告知。

后因此次贷款无法还款,于某被迫牵涉其中,由于涉及自身利益,于某多次向正阳农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驻马店办公室进行了情况说明,市办公室也组织了调查组到正阳农商行进行了调查,据于某说,由于内部人事关系复杂并且此次调查属于内部自查,所以事情并未公布于众,也未给出关于于某的妥善处理办法。

据事发后了解,此次贷款的担保人中有部分担保人为审贷会领导成员,并且其中有不良贷款及担保记录的担保人。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贷款人于某的情况审贷会也没有进行实地调查,贷款下来之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也未进行跟踪调查。

据于某介绍,事情暴露之后,于某得知,以其名义申请的400万元贷款是下放到了其开户名下的正阳农商行银行卡中,但其并没有申请办理过这张接收贷款的银行卡。所以,于某怀疑是正阳农商行内部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在于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伪造签名,私刻印章办理了这张银行卡。在此过程中,正阳农商行涉嫌违规办理银行卡以及违法伪造客户签名。于某随后查询了这张银行卡的银行交易记录流水帐单发现,400万元贷款到账后,于2011年3月31日分别转入李爱琴账户180万元、陈新成账户220万元。2011年4月1日,李爱琴账户上的180万元又转给了雷中敏。(李爱琴、陈新成、雷中敏均为银行工作人员)2011年4月7日,雷中敏、陈新成分别将180万元、220万元转入于某开户名的银行卡中,并于当天400万元贷款一次性转到了一个以高大勇(时任正阳农商行财务科长)开户的银行卡。据于某说,这张以于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就是高大勇持有。

2014年4月,正阳农商行对高大勇违规违法事实作出决定:“经市办检查组认定高大勇借名贷款已形成逾期,对高大勇停职停薪处分”。但在作出这样的决定之后,并没有深层次的追究其违规违法操作的法律责任。另外,由此骗贷事实造成的损失也没有让高大勇担责,而是转嫁到受害人于某身上。

在此次违规违法贷款过程中,共牵涉到包括高某(正阳农商行财务科长,现已停薪停职)、付某(时任信息科长,现任新蔡县农商行副行长)、李某(时任正阳农商行车站支行行长,现已退居二线)、张某(稽核监督科长)、刘某(正阳农商行真阳支行行长)、史某(保卫科长)、夏某(办公室人员)、陈某(正阳农商行皮店支行行长)、苏某(个贷部经放员)等多人。在后来的正阳县农商行递交给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此次借名贷款案件起诉状中,作为担保人理应出现在起诉状中的责任人付某(时任正阳农商行信息科长,现任新蔡农商行副行长)却并没有出现在起诉状中。据于某说,是因为付某在升任新蔡农商行副行长前,担心此事影响其仕途,向正阳县农商行上交了50万元。因此,其没有出现在起诉状被告栏。据了解,牵涉此事的人员除了高某作出停职停薪处分,其余人员依然在正常上班。

随后,我们联系到了正阳农商行负责宣传的的王朝阳(音)。他表示,案件已移交驻马店法院,所有结论需等待法院审判结果。王朝阳表示,所有转账过程是经过于某同意的,但对于于某是否到场签字并不了解。并解释说,于某400万元贷款之所以在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之间转账,是为了顶每年的银行存款任务,并表示,不止正阳县农商行有此行为。而对于这些转账过程余某是否知道并在转账现场。王朝阳没有给出答复。

就此事件,正阳农商行多名中层干部违规违法担保得取贷款并造成一系列的后续事件,主要领导是否存在严重失职?就此事进展,我们将继续跟踪了解。来源:中国企业网

延伸阅读
a04-正文-广告01